案由:孙某原有宅基一处,四至为:东靠空闲地,西靠张连中,北靠路,南靠路。该宅基地于1995年8月31日由县土地管理局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为拆旧建新,经孙某申请,镇乡村建设规划办公室和镇土地管理所分别于1996年3月23日、24日为其颁发了建房许可证和拆旧建新用地许可证,但拆旧建新用地许可证未明确划定四至。
1998年2月18日、21日,与孙某同村的孙某某申请宅基地,镇人民政府和县土地管理局为其颁发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土地使用证,划定其新宅基地的四至范围是:东靠街,西靠孙某,南靠路,北靠路。后孙某在规划地内打了地基,孙某某以孙某在其规划的地方打地基盖房侵犯了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权为由,起诉至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20日依法判决孙某停止侵害,清除地基,排除妨碍。孙某不服该判决,到县检察院提请申诉。
分析:孙某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在先,孙某某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在后,双方产生的争议完全是因为行政机关的重复规划造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该纠纷应由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县法院一审判决应为不当判决。因此,县检察院对孙某的申诉应予以支持,立案受理,将该案依法提请市检察院抗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提请再审法院依法将此案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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