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区大峪某院内有东房3间、北房4间、厨房1间、锅炉房1间,高甲与高乙系父子,现在该院居住。王女士称,该院内原有北房2间、西房1间,系其公公高老汉1921年分家时分得,其一家一直在此居住生活,直至1969年搬出。2006年5月,发现高甲与高乙将其房屋拆除,在该地另建新房,故诉至法院,要求二人拆除所建房屋,返还该处宅基地。高甲、高乙表示,他们是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房,没有拆原告房屋,更没有占用原告宅基地。最终,法院裁定驳回王女士的起诉。
法官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因宅基地的使用权发生争议,王女士未经人民政府处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法院裁定驳回王女士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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