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由于快递公司员工未按规范操作导致物品被随意处理并最终遗失,在无客观事实证实收件人存在不当行为导致包裹失踪的情况下,理当由快递公司按照实际损失程度向相关方请求赔偿并负责承担相应肯定比例的赔偿义务。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详细规划,由于保管方在保管过程中疏忽大意致使所保管之物受损、消失殆尽的,该保管方需负有赔偿责任,然而若保管服务属无偿性质,且保管方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身并无严重过失的话,便无需承担任何形式的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三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全文35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