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关于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3-06-09 20:20:50 32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省劳动厅《关于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人民政府:

1993年,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50号),明确了我国安全生产新的管理体制,确定由劳动部负责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我省在这次机构改革中,也明确规定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由省劳动厅负责。根据以上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省内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为了加强和便于协调全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设在省劳动厅的陕西省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按省劳动厅“三定”方案设置),确定由省劳动厅一位副厅长兼任主任。各地也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配备适当力量,做好本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

二、省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起草和组织实施综合性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章;负责公路交通、消防、内河航运、民用航空、铁路、农机事故和职业安全、锅炉、矿山职工伤亡事故的综合统计,定期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提出相应对策,发布安全生产公报;参与组织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宣传月(周)活动;检查督促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参与重大整改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参加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组织的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成立安全生产专案组,参与特大事故直接原因的技术分析,负责对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咨询;及时向省政府和劳动部报告全省安全生产的综合情况和重大问题。

三、各行业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国发[1993]50号文件规定的“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接受劳动部门的监察和工会等群众组织的监督。公路交通、消防、内河航运、民用航空、铁路、农机等部门的安全工作,要接受和支持劳动部门的综合管理与监督监察,及时反映安全生产情况,报送各类事故报表,及时报告重大、特大事故及其处理结案情况,以便劳动部门综合统计、分析、报告。

四、各级财政部门已列入预算的安全生产活动经费,应确保用于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不得挪作他用。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机构所必须的交通工具、监督检查设备、仪器等,应逐步予以配备,以利于开展工作。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陕西省劳动厅

一九九四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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