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指的是犯罪人被判死刑且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的情况。这种情况下,犯罪人将永远失去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等。这种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规定,通常会持续到犯罪人被执行死刑之后。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和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等。一般被剥夺政治权利终生的是被判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指犯罪人依法被判死刑并且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
为什么判处死刑还要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处死刑还要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原因:
(一)政治权利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既然剥夺了犯罪分子的生命或终身自由,就应当同时剥夺这些犯罪分子终身的政治权利,以表示在政治上对这些犯罪分子的彻底否定评价;
(二)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后,从宣告、核准到实际执行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隔,在此期间,死刑罪犯可能遇到赦免而不被执行死刑;
(三)有些权利不以人的生命或终身自由被剥夺而消失;
(四)有些权利,即使罪犯的生命或终身自由被剥夺了,但仍有可能被他人代为行使。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剥夺的是剥夺的是下列权利:1.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是指在上述国家机关中担任领导、管理以及其他工作职务。也就是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任何职务。2.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以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继续工作,但是不能担任领导职务。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是指选举法规定的,公民可以参加选举活动,按照本人的自由意志投票选举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即参加投票选举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公民可以被提名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候选人,当选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当然不能享有此项权利。4.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所谓言论自由,是公民以言语表达意思的自由;出版自由,是指以文字、音响、绘画等形式出版作品,向社会表达思想的自由;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一定宗旨组成某种社会组织的自由;集会自由和游行、示威自由,都是公民表达自己见解和意愿的自由,只是表达的方式不同。这六项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是人民发表意见、参加政治活动和国家管理的自由权利,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行使这些自由。对犯罪分子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危害程度以及情节轻重,决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尤其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与所判处的主刑轻重相适应。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