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一、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概念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概念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我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以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资格为内容的,这具有明显的政治性。从刑法规定看,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5.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指终身不享受以上规定的权利。
二、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会死吗
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一定会死,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所以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终生不一定是判处死刑,无期徒刑也会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全文78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