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租赁契约之期限宜由承租人和出租人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以充分协商方式共同商定。
然而,为了避免因租赁期限过于漫长而令契约双方陷入长期被契约所约束的困境,导致难以确保公平合理地行使与实现财产的功能效益以及切实有效地保障各方当事人之合法权益。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租赁期限上限不宜超过二十年。
若超出此限制,则上述超出部分将被判定为无效。
其次,租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重新签订租赁契约。
不过,无论何时进行签约,其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均自新契约生效之日起仍应遵循不超过二十年这一上限。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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