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可以定为诈骗吗
时间:2024-05-04 04:51:34 27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一房二卖可以定为诈骗吗

一房二卖属于欺诈行为。房屋出售方在订立合同及履约过程中谎报实情,进行一房二卖,企图欺骗购房者获取金钱,即为合同欺诈,需负担相应民事责任。

若诈骗金额达到特定标准且情节严重,涉嫌合同诈骗罪,须承担相关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具体包括:

(1)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2)伪造、变造、作废票据或其他虚假产权证明作为担保;

(3)无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方式,诱导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4)收取对方当事人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逸;

(5)其他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手段。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一房二卖如何认定的

在签署房屋出售协议后,若再度转售予第三方,同样需签署房屋买卖协议

依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在尚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再行将所购商品房出售他人者,应受到警告和期限内的改正要求,并可能面临2至3万元以内的罚款处罚;情节严重者甚至可能涉及刑事追责。

而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一方未能按约履行或履行不善时,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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