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事赔偿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张家口市运输总公司、被告张家口市群众艺术馆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孟x忠赔偿原告王x芳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81117.83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12日,张家口市群众艺术馆需要群众演员,遂从张家口龙得源饭店找到农村户口在此打工的王x芳,乘坐在张家口市运输总公司挂靠的孟x忠的客车到剧组进行拍摄。返回时,由于路况不好,汽车颠簸致使王x芳腰部受伤,后经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王x芳遂将张家口市群众艺术馆、张家口市运输总公司和客车司机孟x忠一起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孟x忠作为车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虽系农村户口,但其从2000年开始在张家口市桥东区商务街居住,以在饭店打工为业,其残疾赔偿金应以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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