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规定如下: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返还孳息的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后应同时返回孳息。依据《民法典》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指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恢复原状时,原物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如果原物是种类物,可以用同一种类物返还。恢复原状还包括:一是返还财产所产生的孳息;二是支付一方在财产占有期间为维护该财产所花费的必要费用;三是因返还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四十三条(股份滋生利益归属)
股权转让合同解除后,出让方起诉主张受让方在返还股权时一并返还其持有该股份在公司所获得的红利、配送新股及因该股份而认购的新股等股东权益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受让方因前款股东权益支付对价的,可以同时请求出让方予以补偿。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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