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必须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这已是人人皆知的常识了。但是,只有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时,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无效合同从签订的时候就没有法律效力,权利人的权利也得不到相应的保护。那么,究竟哪些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呢?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约定房产和地产分别转让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所有权通过买卖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卖方将房产和土地分别转让于不同的当事人,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在上海由于是房地一起转让,不会存在这种情况。
2、非所有人出卖他人的房屋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为无效。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出卖共有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实践中一般要其他共有人共同到场签署,或出具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3、侵犯优先购买权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时,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时,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4、非法转让房屋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包括买卖):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转让房地产条件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4、共有房产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5、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或者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则所签合同为无效合同。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双方应当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评价标准议定的价款、期限和方式交付。但如果出卖方在房屋质量问题上有欺诈、隐瞒行为或在生效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买受人可要求出卖人重新议定价格,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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