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合同中对价不明确是否绝对导致合同无效的界定不明确,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确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一般原则订立股权转让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时,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公司法》的程序要求。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未购买转让的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该出资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经股东同意的转让和股东优先购买权属于《公司法》规定的转让程序。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当履行通知义务,并在同等条件下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未经上述程序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因程序缺陷,视为无效或被撤销。转让时间、转让人和受让人的错误也会导致转让合同的无效或解除。如案例一,白某作为股份公司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三年内转让股权,转让合同应视为无效。转让合同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股份公司发起人所持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董事所持股份,公司监事、经理在任期内不得调动。此外,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活动,不得转让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的主体。例如,各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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