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上)
时间:2023-04-22 18:10:47 33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妥善处理城市建设中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问题,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市、县、区国土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国土管理部门)因征用土地、收回土地或其他用地单位征用土地,涉及拆除土地上的房屋而引起的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深圳市国土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对全市的房屋拆迁工作进行管理、协调和监督。

县、区国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拆迁工作,接受市国土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国土管理部门拆除被收回、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时应遵循在城市规划的指导下,统筹安排,依法进行,全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国家建设需要,不得妨碍和阻挠征用拆迁工作的进行。

第六条拆迁补偿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国土管理部门作出征用或收回土地补偿安置处理决定,自决定书发出之日起,土地权属转为国有或被收回。

第二章拆除管理

第七条拆除房屋应经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并领取《拆除房屋许可证》、未经批准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用不得擅自拆除房屋。

第八条属国土管理部门征用或收回土地的,由所在地的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将实施方案报市国土局同意,由市国土局发给《拆除房屋许可证》。区、县国土管理部门领取《拆除房屋许可证》后向业主发出拆除房屋通知书。

南油、蛇口、华侨城、盐田港、沙头角保税区、福田保税区规划范围内的房屋拆除,由这些用地单位向所在区的国土管理部门领取《拆除房屋许可证》并自行组织实施,必要时,国土管理部门也可以将特殊用地范围内的房屋拆除,指定使用该宗土地的单位或其他单位组织实施。

第九条由用地单位组织实施拆除工作的,用地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向所在地区、县国土管理部门申领《拆除房屋许可证》。

(一)拟拆除房屋的业主姓名、家庭人口及产权部门提供的产权资料;

(二)拟拆除房屋所在地段、面积、结构、用途及价值;

(三)拟补偿安置方案,包括:补偿金额、安置面积、地点和临时安置计划。

第十条经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审查,认为用地单位提供的资料真实、补偿方案合理、安置措施妥善的,发给《拆除房屋许可证》,并向业主发出拆除房屋通知书。国土管理部门应将有关拆除事项在《深圳特区报》公告或以其它形式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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