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股权出质,即股权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一种。股权出质具有以下特征:
(一)股权出质的标的具有特定性。
(二)股权出质的标的应当具有可转让性。
(三)股权出质具有从属性。
(四)股权出质具有表征性。
(五)股权出质是一种要式的法律行为,即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
如何以股权出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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