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有下列特征:
1、具有一切担保物权具有的共同特征,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2、质权的标志是动产和可转让的权利,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
3、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质押担保是债务的一种担保方式,即债务人可以用自己享有所有权的动产或合法的权利凭证作为质物交债权人占有;
或者第三方也可以用自己享有所有权的动产或合法的权利凭证作为质物交债权人占有而为债务人提供担保。
存单质押担保公司可以做吗
可以的。
存单质押是指借款人以贷款银行签发的未到期的个人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作为质押。
存单作为自然人的债权凭证,在现实中是权利人一项特殊的财产证明,它赋予权利人随时向出具存单的金融、储蓄机构请求支付存单所载金额的权利,一旦提出请求,则债务人须无条件支付权利人全部款项本息,除非债务人出具有效证据证明存单的非真实性或者司法、行政机关的查封、冻结程序已执行,否则无任何抗辩理由。基于此,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存单常被用于债权债务关系的担保形式,即存单质押。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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