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与抵押质押的概念及特点
担保是指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实现的,要求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合同。担保方式包含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民法典》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担保具有附属性(附属于合同)、保障性(保障合同履行)、选择性(我国民法典设立了担保制度,但并未规定当事人必须设立担保)的特点。而抵押和质押都是担保的一种方式。
二、抵押担保与质押担保的概念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但不转移其占有关系,以此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交付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或权利凭证所表示的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和质押都是物的担保的重要形式。两者的相同点主要有:
(一)设立的目的都是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
(二)可以充当抵押人或出质人的人员均可是债务人和第三人。
(三)均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载明有关条款和内容。
(四)担保的范围均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实现权利的费用,只是质押多了一项质物保管费用。
(五)二者都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从属性是指抵押权或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同时转移和同时消灭;不可分性是指债权人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物上代位性是指债权人对抵押物或质物消灭所得的赔偿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房产质押和抵押是什么意思
房产抵押是指产权所有人以房契作为抵押,取得借款按期付息。房屋产权仍由产权所有者自行管理,债权人只按期取息,而无使用管理房屋的权利,待借款还清,产权人收回房契抵押即告终结。如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则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房屋,并在处分抵押房屋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提供抵押房屋的当事人称为房屋抵押人,接受抵押房屋的原债权人称为房屋抵押权人。房屋抵押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设定房屋抵押。
房产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房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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