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开发商由于特定原因而导致的违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务必承担相应的补偿义务。在这一过程中,买卖双方可以在正式的合同文书中确立具体的罚金数额,以及评估损失的标准方法。然而,若双方未针对违约补偿问题作出明文规定,此时应当参照下列准则以决定罚金补偿金额或损失补偿额度:当购房者未按时支付房款时,应当按照尚未交付之购房总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关于逾期贷款利息标准进行精确计算;反之,若是房屋未能准时交付使用的话,其依据便是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的相关官方发布数据,或者由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同区域内相似楼宇的租金水平进行评估和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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