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批办法
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2、《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湘政发[1999]15号);
3、《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湘劳社发[1999]285号)。
二、基本原则
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费用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三、条件:
1、医疗机构的全部职工参加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的;
2、医疗机构布局合理、并取得卫生部门有效的《医疗执业许可证》;
3、符合《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医疗机构设置评审标准。
4、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5、严格执行物价部门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并由物价部门检查合格。
四、申报程序
1、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扩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②服务方式、诊疗科目、收费标准及科室设置;
③床位、大型技术设备清单及收费标准;
④职工人数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⑤科主任及高级职称的卫技人员名单;
⑥上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
⑦卫生、药检、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90天内对其资格进行审查,向社会公示将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名单,审查合格的医疗机构发给《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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