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监督、行政处罚中的违法不作为,较之于行政许可中的违法不作为更为严重。在行政监督、行政处罚中的违法不作为,突出表现为对案值小、能够收缴的罚没款项少、调查取证或处罚难度大的案件查办积极性不高,以及以收代罚、以罚款代监管。
现阶段行政机关违法不作为行为的主要原因有:
一是迫于权势不敢为。一些地方过分强调放宽搞活,而忽视市场监管执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甚至屡屡要求行政执法机关给予招商引资企业或地方利税大户突破法律底线的待遇。不少地方规定:未经地方党委、政府批准,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对招商引资企业进行检查或执法,致使一些招商引资企业成了市场违法行为的滋生地。一些地方说情风严重,行政执法经常会遇到非正常的干预。
二是素质欠缺不知为。由于长期以来存在着重收费轻监管的现象,一些执法人员业务学习不够,甚至不清楚本部门本岗位应尽的执法职责,不清楚哪些是不能做、哪些是必须做的。由于历史的原因,一些地方基层执法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以致遇到稍微复杂的案件或问题时,不知该如何下手,有的便采取鸵鸟政策,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或消极应付,或者拖延执法、拖延答复。
三是得过且过不思为。一些执法人员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勤政意识和敬业精神不强,对违法不作为的危害后果认识不足,执法随意性强。对法定职责内的事,他们不是积极履行,而是消极应付、得过且过,有意拖延履行、无理拒绝履行或者逾期不予答复,即使发现职责内应予制止或者查处的违法行为,也熟视无睹、麻木不仁,任其危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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