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司法解释尽管已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但是规定内容较为原则,难以在司法实践中完全发挥应有的功效,所以此次明文确立的证据裁判原则、明确规定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在死刑定案中予以排除等条款,被许多人认为是一次突破,对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具有重要意义。甚至有人乐观地认为,类似赵*海式的冤错案件将被终结。
其实,这种论断多了一些理想化色彩。赵*海最终被释放并不是因为口供被认定为非法证据,而是此案中“被害人”的适时“复活”。换言之,如果不是“死人复活”,赵*海曾经遭受的刑讯逼供怎么可能被曝光呢?必须指出:刑讯逼供本来就是法律所明令禁止的行为,即便此次的规定没有明确,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也不应该被作为定案根据。关键问题在于,即便存在刑讯逼供,如何认定、谁来认定呢?难道逼供者会在口供上注明此系刑讯逼供吗?
换个角度来看,刑讯逼供的口供不作为死刑案的认定证据,还颇有些让人不安的成分——非死刑案就可以以此为证据吗?或者,刑讯逼供的后果,只是口供不能作为证据吗?从理论上来说,这种反问并不成立。然而置之于现实,谁又能说这种担心完全多余呢?近年来,一系列看守所中的非死亡案例受到公众的关注,其中,包含有刑讯逼供情节的并不在少数。
减少乃至终结刑讯逼供的根本之策到底在哪里?其实还在于规范办案、按法律办案。具体来说,一方面仍然要坚持无罪推定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落实从“疑罪从有”到“疑罪从无”的转变,一切以事实为根据,而不能简单地为了实现命案必破目标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非法的人身伤害。另一方面,加强对案件调查和审讯的法治化管理,要充分地认识到,刑讯逼供不仅是不允许的,更是违法的,对因为刑讯逼供产生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应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不能作为认定证据,是一种进步,但是这种进步更多体现于对证据的认定更加明确和规范,而与减少刑讯逼供并没有必然联系,至多,只是让刑讯逼供这个丑陋现象再次进入了公众的视线而已。它恰恰警示我们,实现终结刑讯逼供的目标依然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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