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公证遗嘱的程序
时间:2023-06-08 13:20:18 7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变更公证遗嘱的程序

(1)申请

遗嘱人办理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提出申请。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遗嘱人可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居住地办理。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遗嘱涉及的不动产/动产的权属凭证、遗嘱受益人的身份证明等,遗嘱受益人如系立遗嘱人的近亲属的,还应提供关系证明。

(2)审查

根据《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公证处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立遗嘱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遗嘱人所处分的财产是否有共有情形;遗嘱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是否完备,文字表述是否准确,签名、立遗嘱日期是否齐全;办证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3)出具公证书

通过审查的,公证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具公证书。

二、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条件

(1)当事人必须亲自向公证处提出申请;

(2)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且并未受到任何人的胁迫诱使;

(4)撤销公证遗嘱的原因真实、明确。

三、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方式

公证遗嘱撤销需要遗嘱的订立人通过立新的公证遗嘱的方式进行撤销或者向通过公证处申请办理撤销原遗嘱的声明公证方可,其他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或录音遗嘱均无法变更或撤销公证遗嘱。

自书遗嘱的有效条件有哪些

(一)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年满18周岁且精神状态正常的人立的遗嘱才有效

(二)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诈所立遗嘱以及被篡改、伪造的遗嘱无效。

(三)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

(四)遗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而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不得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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