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00)94号文规定,对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管理中心取得其他经营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一、买断工龄后可否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
在国企改革中,有的企业根据职工工作年限一次性向职工发放安置费,以此解除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即“买断工龄”。问能否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根据建设部建法函[2000]204号文答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可以按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给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费;但职工未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办理退休手续,不能提取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实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且缴费年限达到规定年限后,职工可持有关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个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申请。
二、怎样建立住房公积金监管信息系统?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部、省、市三级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对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的要求(国发[2002]12号),各管理中心业务管理系统与全国公积金监管系统实行同一数据接口标准,管理中心业务数据库必须包含城市内部各分中心和业务经办网点的信息,业务数据库的信息要能满足公积金监管系统的需求。各管理中心要根据建设部制订的统一标准和设备配置要求,落实监管系统需要的相应软硬件设施,配合部、省公积金监管系统与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的连接、开通。
三、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个贷、购买国债免征营业税、所得税吗?
根据财税(2000)94号文规定,对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管理中心取得其他经营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四、对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行政行为不服,怎么办?
管理中心是《条例》授权的管理住房公积金的事业组织,其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事务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处罚权,当事人对管理中心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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