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所有的骨折都是可以评伤残的。具体要看伤后恢复情况,可去司法鉴定机构咨询。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材料要求:
(1)委托书;
(2)病史资料:①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②住院病史:入院记录(大病历)、手术记录、出院小结等,由医院盖章,多次住院的均需复印并加盖印章;③X光片、CT片、MRI(核磁共振)片、其它主要辅助检查及实验室检查报告单和受伤部位的近期复查资料;④治疗费用清单原件(医疗费合理性审查案例);⑤必要时提供完整的住院病史;
(3)交通事故认定书;
(4)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
(5)以往所做过的鉴定报告复印件;
(6)起诉书复印件以及鉴定申请书或重新鉴定申请书(法院委托的案例);
(7)送检材料清单一式二份。
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程序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对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
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随着购买车辆的人员不断增多,也是会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大大提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也是需要及时的通过交警部门到现场判定具体的责任,同时因为事故造成的财产以及医疗费用赔偿也是由事故的责任方来划分的,具体的赔偿金额和赔偿项目会根据受害人实际情况确定。
全文95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