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居民采光补偿标准的变动
时间:2023-07-11 19:54:31 8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下称《规范》)中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大于等于2小时,冬至日大于等于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时间的标准。”这个标准应该是目前判断采光权纠纷是否构成侵权的主要依据。

小区旁平地建起高楼居民采光权受到侵犯

小区旁平地建起高楼居民采光权受到侵犯来源:未知作者:cindy时间:2011-05-16

小区旁平地建起高楼居民采光权受到侵犯

原本住得好好的小区,因为旁边平地起高楼,小区居民的生活被打乱了,通风、采光等方面受到了影响。时值隆冬,讨要阳光权事件频发,这让更多的人把目光聚焦在阳光权上。

讨要阳光权事件频发

六十多岁的吴师傅是轮胎厂的退休工人,他和老伴在三里街开元小区已经住了有十年了。这十年来,每年冬天,两位老人都喜欢在家中的小院里晒太阳,和楼上的居民一起聊天、喝茶,可是今年,他的家却一直笼罩在阴影中。

记者跟随吴师傅一起走进了他在开元小区1栋一楼的家,一打开门,就看见里面黑压压的一片,虽然是上午10点,但屋内的光线犹如到了傍晚,透过窗口的微弱光线,记者看到外面的大楼正在施工,楼盘紧挨着居民楼,中间只隔了二十米不到的距离。而类似吴师傅这样的住户约200户,为了讨要阳光权,他们和开发商之间进行着角力,目前还没有定论。

无独有偶。位于贵池路与怀宁路交口的大溪地现代城东区,一栋高层建筑物即将竣工,附近居民经过实地测量,发现中午时分,紧邻的五安家园、经典雅苑(概况相册户型价格动态)两小区共51套住宅阳光全部被遮蔽。本来一天从早晒到晚,现在根本就见不到太阳了,这怎么受得了居民刘先生愤怒地说。目前,有居民行动起来,收集证据一方面和开发商交涉,同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金环花园小区7栋的一住户反映,附近一幢楼规划增高楼层,极有可能影响居民的采光。他们还在求证,一旦发现属实,将联合起来维权。

随着合肥市高层建筑越建越多,尤其老城区新建的高层建筑几乎都是在原地拆迁改造基础上完成的,不可避免地给周围邻居带来了影响,由此发生的矛盾不断。

房价几乎缩水了一半

除了直接影响采光,有无阳光对房子的价格影响也是致命的。就在开元小区,吴师傅的邻居胡先生一直以来想把自己的房子卖掉,因为想卖个更好的价钱而迟迟不肯脱手,但是今年附近的新楼盘建起来后,让他卖房子的想法彻底搁浅了下来。去年的时候有人出我74万我没有卖,今年我出40万都没人要了,没有人会要这样一个不见阳光的房子。胡先生告诉记者,当初该楼盘动工的时候没有人知道会建多高,直到前不久才知道,而这楼已经建了34层了。

住,没有阳光:卖,卖不掉,这就是不少住在高楼下居民的尴尬。

维权碰上了三大问题

1.一定按最低标准计算

如此前发生的居民索取阳光权一样,开元小区居民在维权过程中,遭遇开发商的我们有批文,我们是合法建筑的针锋相对。记者了解到,按照建设部的解释,有无阳光的标准——受高层影响的居住建筑大寒日这一天日照不低于2小时。不低于两小时就是可以接受的不低于两小时,为什么不是四小时五小时八小时九小时呢都按这个标准计算,那我们冬天衣服能晒干么居民的心态可以理解,因为以前一天能晒七八个小时,突然降到两个小时,实在不能接受。

2.房价缩水后谁来买单

一下子房屋价格缩水近一半,这对普遍老百姓来说是个莫大的损失,因为很多人一辈子可能就一套房子。但杯具后,谁来买单呢政府吗,开发商吗都不是,只有居民自己买单了。我没有犯任何错,开发商盖房子影响了我,却由我自己来承担,你说公平不公平

3.日照时间是咋得来的

房子还没有盖,就知道了日照时间。这让不少老百姓犯起了糊涂。记者从规划部门了解到,这一般都是根据测算得来的结果。至于,不低于两小时这个测算结果是否有误差,该工作人员表示不好说了。日照时间在全国各地略有不同,在合肥,一直按照大寒日两小时的标准。

楼盖好了就很麻烦了

居民如果对测算结果有异议,可以自己收集证据,走司法途径解决。该律师表示,居民维权最好是在开发商动工前,这有可能阻止该工程动工,但一旦工程完工,就很麻烦了,楼盖好了,不会因为百姓维权而炸掉这栋建筑物的。如果居民先不知情,后发现时已经木已成舟,可以收集证据起诉开发商侵权。可以以开发商侵犯日照权为由起诉,收集好证据,比如,房子贬值了,可以收集盖楼之前房价卖到多少,而楼盖之后房价降了多少的数据;日照时间也一样,盖楼前后的时间对比,才会有说服力。但该律师同时表示,根据我国法律,居民顶多获得一个适当的补偿,跟房屋所受的损失是不可相提并论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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