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光权赔偿的标准
时间:2023-03-19 17:30:29 40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建筑日照不足的赔偿受案法院通常考虑如下因素:

1、被侵权人房屋贬值部分。

如侵权人因其建筑物向高空发展,充分利用了空间,其房屋有了软大的增值,或者侵权人所盖的高层建筑物纯粹为了商浅论采光权纠纷中的权利保护品房开发,其建成房屋的经济效益自不待言,与此鲜明对比的是,相邻一方的房屋因采光受到影响,其房屋在原有价值的基础上有大幅的下降。因为房屋的价值取决于其位置、方向、采光等关键因素,因此应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房屋的原有价值及采光受影响后的价值予以评估,其差额部分应属赔偿范围。

2、被侵权人采取补措施的费用。

被侵权人因采光的需要,需改变原有房屋结构,如增大门窗面积,开天窗等,该项费用应属赔偿范围。另外,被侵权人因采光不足,室内照明设备使用时间相对延长,对照明设备的使用寿命及能源消耗都有较大影响,因此,将该项费用应酌情予以一次性赔偿。

一、采光权怎么才算被侵犯了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在现代都市,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之一。由于城市土地价值的提升,导致建筑物之间的距离比过去缩小,高层建筑的增多,这些变化使得建筑物之间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的矛盾越来越多。对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权问题,我国法律只有原则性规定,而没有具体的实质性内容。特别是判断侵害相邻人采光权的标准、赔偿的标准等,法律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给案件的审理带来很大难度。可见,涉及采光权纠纷的诉讼若想有一个圆满的结局,仅凭法院司法审判之力已经远远不够。

首当其冲的是,应当注重提前,把维权的着眼点放在事前预防上,而不应该把维权寄托在事后胜诉上。让法律充分发挥事前的预防和制止功能,而不能仅靠事后执行判决来发挥法律的威力。其次,加大对违反规划、随意建房的利欲熏心的房产开发商的制裁力度,不能简单地一赔了事。最后,呼吁有关部门能够增加规划审批的透明度。正是因为房屋买卖双方对规划问题上的信息高度不对称,开发商才有了蒙骗购房者的充分余地,导致开发商和规划部门可以相互协调,随意违反采光等规定,事后互相推卸责任,从而增加维权难度。若能如此,公民的采光权才有可能走出尴尬的境地。

引发此类纠纷增多的原因大多是两个方面:一是有的规划部门或是审批规划不尽合理,或对违章建筑制止不力,或经不起房产开发商的公关而过分偏袒房产开发商的利益,在规划中往往忽视居民的采光权,等到违章建筑建成后再行补救为时已晚,从而错过弥补的最佳时机。二是有的房产开发商为了牟取暴利,对明知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章建筑,仍在软磨硬抗,强行施工。他们清楚,房产开发商要获得利润的最好方法就是缩短楼间距。于是,谁都想在有限空间里获得更多的利润,在挤出的空间里多盖几栋楼,多增加一些面积。待房屋建成卖出后就溜之大吉,对日后可能发生的采光权纠纷则不管不顾。

二、小议相邻采光权

从本质上说采光权至少有以下特征:

1、采光权的主体所有或占有的不动产一般情况下是相邻的,但有时也不以相邻为必要。

2、采光权主体是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此处的使用人包括基于用益物权和基于债权使用土地之人。

3、采光权的客体是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使其财产所有权或占有权所体现的利益,具体说就是基于所有权、使用权所应获得的日光照射之利益。

4、采光权的内容包括:

(1)相邻方有权获得日光照射的权利,另一方应给予必要的便利,此处之必要指不得到将影响其正常生活所需的日光照射。

(2)相邻各方行使权力时不得损害他方采光权,这是以消极不作为为内容,以确保采光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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