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纠纷管辖权的相关规定
时间:2023-05-31 19:11:11 10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合伙企业纠纷管辖的有关规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对个人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不设办事处的,由被告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对个人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不设办事处的诉讼,由被告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登记,几个被告不在同一管辖区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于个别合伙纠纷的法律。合伙合同中约定一方提供资金并获得固定收益的自然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如何认定?共同风险承担是合伙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是区分合伙法律关系与贷款等法律关系的关键要素。自然人同意共同承担风险的,应当视为合伙法律关系。一方提供资金并获得固定收益的,应视为借款法律关系。但如果双方通过实际履行达成风险分担协议并变更合同的,仍应视为合伙法律关系。当一方自愿退出合同时,自然人之间既约定共同损益,又约定他方返还出资及相应利息,如何确定其法律关系的性质?

当一方自愿退出合同时,共同损益协议和其他方返还出资及相应利息的协议相互矛盾,应视为不明确。当事人在履行过程中实际分享损益的,应当确认为合伙法律关系。否则,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当事人应当协商明确其法律关系的性质。当事人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借款的法律关系处理。合伙合同约定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借用第三人的营业执照、资格证书和增值税发票执行合伙事务,是否影响合伙合同的效力

合伙合同约定全体合伙人共同借用第三人的营业执照、资格证书和增值税发票执行合伙事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借用方式确定其法律效力。约定的借款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效力的,该条款无效。本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合伙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合伙人请求确认合伙份额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合伙人请求确认合伙份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明确该请求是确认出资比例、盈余分配比例或者亏损承担比例,并按照当事人协议和法律规定处理。合伙合同一方以其合伙出资与第三人达成合伙协议,第三人主张原合伙合同的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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