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一名男子在公司旅游拍照时受伤。他没有被香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打伤。对某一人的认罪向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表示,因组织职工外出旅游等集体活动造成的伤害应认定为工伤。近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也维持原判,在参加单位组织旅游拍照时,珠海市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不是工伤,而珠海市两级法院已认定为工伤。谁更合理,更符合法律精神?这里唯一的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造成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问题就变成了如何理解“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
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之所以否认工伤是因为旅游不涉及工作。当时遭受的伤害,不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工伤事故,也不属于外出工作期间的工伤事故。受伤完全是他个人行为造成的,与自己的工作无关。因此,某一人的伤害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不符合工伤应当认定或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但是,两级法院认为当时的伤害符合“工作时间”的定义,“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公司将员工参加旅游活动视为正常出勤,并计算员工工资,这说明公司组织旅游活动本质上与员工工作相关,是员工工作的延续。当公司积极鼓励参与上述活动时应属于工作范围。当有人在公司的旅游活动中受伤时,他的拍照行为并没有明显超出整个旅游活动的范围,因此伤害构成工伤认定的正当理由
相比之下,我更赞成法院的判决。总之,“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们不仅指员工平时的工作、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还应认为单位组织安排的一切活动都是单位安排的工作,一切伤害都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造成的。其实,组织员工旅游是单位安排的工作,单位应该对员工的安全负责。这不仅是对员工权利的最大保障,也是对单位安全责任的确认,珠海市两个法院首先作出“拍照伤害视为工伤”的判决,具有积极意义,对《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的定义进行了理论解释,以防止劳动合同的狭隘判断。应当扩大范围,把单位组织安排的一切活动都作为工作安排
第二,在实践中具有指导作用,引导职工维护自身权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也要按照这一精神指导今后的工作,企业要把员工的安全放在一切活动的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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