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获得他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拍录他人相片并不构成对其肖像权的侵害,但倘若相关利益方坚持请求撤除并要求停止传播这些照片的话,那么我们就必须尊重他们的意愿和权益,满足他们的要求与期望。
然而,如果在没有得到本人明确确认的前提下,我们便擅自将他人的照片公布在线上社区或者公开平台上,即使并非出于营利目的,只要一旦涉及到实际利益方的投诉和申述,无疑都将被视为对其肖像权的侵犯。
根据我过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任何人未经他人许可,擅自使用其照片作为社交媒体账号或个人形象标识的行为,均被定性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非法行径,而作为受害者当事人有权向侵权人提出明确申诉,要求请求方采取必要措施来降低负面影响。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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