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取消了对无形资产出资比例不得高于注册资本20%的限制。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形资产减值
进入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在企业中的作用和比重越来越大,技术更新越来越快,为了真实反映企业所拥有的无形资产,企业应定期或者至少在每年度终了检查各项无形资产预计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效益的能力,对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又得以恢复,应在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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