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38家中小板样本公司与100家主板样本公司,我们发现,中小板公司的高管学历与信任度之间存在相互背离的规律。在中小板公司信任度普遍高于主板公司信任度的前提下,中小板公司的高管学历普遍低于主板公司,同时,在信任度排名居前的10家中小板公司的高管学历普遍低于信任度排名殿后的10家中小板公司。
图1、图2表明,拥有硕士及硕士以上学历的高管在全部高管的比例,主板指数公司达到39.7%,而中小板公司仅占20.7%,二者相差48%;拥有中专及以下学历的高管占全部高管的比例,主板指数公司仅占4.52%,而中小板达到13.97%,二者相差68%。
图3显示,信任度排名居前的10家中小板公司高管中拥有硕士及硕士以上学历的比例仅占16.49%,而该比例在信任度排名殿后的10家中小板公司中达到21.78%,二者相差24%;拥有大专及大专以下学历的比例占49.48%,该比例在信任度排名殿后的10家中小板公司中为较低的39.6%,二者相差20%。(见图4)
那么,上述公司信任度与高管学历相互背离的现象是否值得关注呢?
以经济学遵循本意(CyPresDoctrine)的原则出发,公司高管首先是投资者利益的受托人,其次才是拥有一定专业知识的受托人。确切地说,在公司信托中,受托人责任是担当公司高管的主要条件,而专业知识只是担当公司高管的次要条件。进一步说,如果把专业知识定义为公司信托以外的知识,那么,不具有专业知识并不一定妨碍一个人担当公司高管或受托人,只要他掌握信托知识并忠实履行受托人责任;反过来,一个只拥有专业知识而不了解公司信托以及不能重视履行受托人责任的人,一定不适合担当公司高管。
在公司信托中,高管的受托人责任几乎与上述意义上的专业知识无关。概括地讲,受托人责任是指受托人不得利用信托为自己以及个别股东谋取私利,不得使自己处于受托人职责与个人利益相冲突的地位。具体说来,作为受托人,公司高管必须像一个谨慎的商人管理自己的事务那样管理公司事务,必须平等地对待每一位股东或投资者,必须遵循公平交易的原则并不得自我交易或以显失公允价格处理公司与个别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必须勤勉地并在多数情况下亲自处理公司事务,必须全体一致地采取行动,必须保持会计账簿并披露会计信息,等等。
严格地讲,担当董事和监事的受托人可以不掌握甚至完全不掌握专业知识,只要他们的代理人或拥有推定信托义务的公司经理拥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协助他们实现投资者利益的最大化,或者同时担当受托人代理人的董事拥有足够的专业知识。
遗憾的是,在一项非连续调查中,接受调查的国内上市公司董事几乎无一例外地将自己的角色十分错误地理解为股东代表,而不是股东或投资者受托人。实际上,股东或投资者与公司高管之间不存在代表或代理关系,即使在董事与经理之间存在的代理关系也必须服从董事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托关系,经理因此扮演推定受托人角色。这表明,多数公司高管并不拥有与其法定地位相符的信托知识。
信任度研究与信任度评价令人相信,所有信任度瑕疵都是公司高管违反信托的结果。这用来评价公司信任度与高管学历之间相互背离的现象是再恰当不过的。其结论是,目前国内上市公司有着颇为明显的重视高管学历而轻视受托人责任倾向,该等倾向意味着公司异化,并很有可能是导致上市公司信任度普遍低下的一个重要原因。
如果将受托人责任比作道德,将专业知识权且比作才干的话,受托人责任的重要性远在专业知识之上。这同以往强调又红又专,以红为本的用人原则没有两样。我们认为,公司信托和担当受托人的高管同样也是一种专业和专业知识的拥有者。从这一意义上讲,红就是专。对于那些不具有信托知识的人,即使所拥有的专业技能对于公司主营业务非常重要,也不应当出任公司高管。
本文并非否认专业知识对于公司高管履行受托人责任的重要性,而是强调对于投资者来说,高管的受托人责任比专业知识更重要。进一步说,只有在增强受托人责任的前提下,提高高管的专业知识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当然,那种以学历差异判断专业知识差异的观点是更加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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