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到2020年,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贵州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通知,明确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给予优惠政策支持。
税收上落实营改增有关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8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8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金融方面,支持符合发行债券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发行债券,发行债券主体应具备独立性资格,涉及资产权属清晰,项目收益稳定,以及其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条件。支持符合发行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发行不动产证券化产品及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
供地方式上,鼓励地方政府盘活各类闲置土地、低效利用土地和批而未供土地,充分发挥土地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资源配置功能,采取多种方式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新建租赁住房项目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出让方案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持有出租的年限;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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