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10日下午,在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申请执行人加玉与被执行人肝癌患者胡朗扶养费纠纷案和解。一起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的案件执结。
2004年3月12日,加玉与胡朗经过法院调解离婚,胡朗从2004年4月份开始,每月给加玉扶养费300元、赔偿金200元。胡朗按时给付扶养费至2006年4月止,便不再给付,加玉在索要几次无果后,便于2006年12月18日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胡朗给付2006年5至12月的扶养费4000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胡朗提出自己因患肝癌需要花钱治疗而无能力执行扶养费,并提供了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执行人员将此情况反馈给加玉后,加玉以无钱生活为由多次来法院吵闹,要求胡朗一次性付清所欠的扶养费。胡朗则坚持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的态度拒绝执行。
针对双方的特殊情况,执行人员运用背靠背和解法多次分头给双方当事人做工作,并提出每月从由银行代发胡朗的退休工资中扣除部分支付所欠扶养费的执行方法,使双方在扶养费给付方法上的差距缩小。
2007年1月10日下午,执行人员将双方当事人通知到法院,不料两人一见面便相互辱骂、互相攻击扭打在一起。执行人员见状立即将二人分开,给双方各倒了一杯热水,并劝双方冷静协商、换位思考,以达成和解协议。
经过执行人员耐心细致工作,终于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从2007年1月份起胡朗每月给加玉从退休工资中支付扶养费300元,直到付足4000元为止;并由法院从银行直接扣划到加玉帐户中。法院依据和解协议立即到银行办理了每月扣划胡朗工资300元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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