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阶段中,第一审的程序有哪些
时间:2023-08-07 10:14:56 10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刑事诉讼的第一审程序是:1、庭前准备;2、开庭;3、法庭调查;4、法庭辩论;5、被告人的最终陈述;6、评估判决和判决。《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审查公诉案件后,对起诉书中有明确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第一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成员,将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复印件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最迟在开庭前十日。开庭前,法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了解情况,听取与审判有关的问题,如回避、出庭证人名单、排除非法证据等。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时间和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应当在开庭前三天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公布。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上述活动应写入笔录,由法官和书记员签字。

刑事诉讼阶段批捕的区别?

批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公安机关在侦查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并报送人民检察院审査批准。人民检察院审査后,认为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第一百九十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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