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科学选择并购标的
并购标的不同,并购各方的主体就不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同,从而使各方主体所面临的风险也不同。因此,并购前根据不同的需求考察相应的风险、选择并购标的是非常必要的。
??一般而言,并购的标的包括股权和资产。
??收购股权就是并购方获得目标公司的股权,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这样,并购方就获得了在目标公司的获益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可目标公司的资产并没有变化。由于这种交易方式的主体是并购方和目标公司的股东,并购中的权利和义务也只在并购方和目标公司的股东(注意是股东)之间发生,这样就可以“曲线”解决一些难题。如:目标公司章程规定,并购前公司已经签署的专利许可合同不得因并购而移转给他人。如果并购方对目标公司的专利感兴趣,采取购买专利的方式就会受到公司章程的限制,因此就可以选择并购股权的形式。因为股权交易涉及债权债务的概括承担,因此可以规避资产并购过程中关于资产移转限制的规定。
??收购资产是对目标公司的实物资产或专利、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进行转让,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不发生任何变化,也就是说,这两个公司是各自独立的,并购方对目标公司自身的债权债务也无须承担任何责任。特别注意的是,应注意及时将所收购的资产,特别是无形资产作适当的变更或移转登记,避免发生“一女二嫁”的风险。举例来说,如果**公司收购甲乙丙丁投资的**公司的资产。收购后,**公司的股东仍为甲乙丙丁,**公司作为并购方并不承担**公司的债务。**公司仍应当对自身的债务承担责任。假如**公司收购的是**公司的股权,则**公司就成为**公司的股东,**公司就必须与其他股东共同对**公司承担责任,但承担责任的范围以其投资额为限。
(二)审慎设计支付方式
??【一、在支付形态上】
??所谓“支付的形态”就是支付什么,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五种出资形态,即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除了上述五种形态资产以外,不允许以其他形式的资产出资。比如“商誉”,目前在国内是不允许用作出资的,如果以“商誉”投资,实际上面临虚假出资的法律风险。但像“全*德”在国外某些国家就可以以其“商誉”作为资产投资。在我国,其他如股权、劳务等也不允许用作出资。国内法的这种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业资源的保值增值。正是这种限制,使得许多投资人绕过直接投资入股的障碍转而寻求通过并购的方式进行企业资本运营和整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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