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素材主要探讨了认识因素、意志因素以及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对于故意犯罪的影响。其中,认识因素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而意志因素则包括明知的可能和必然。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于两种故意的定罪具有重要意义。此外,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大于间接故意。这些结论对于刑事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1)认识因素存在差异,直接故意包括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两种情况,而间接故意只有明知可能一种情形。
(2)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存在明显差异。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即听之任之、满不在乎,容忍、同意危害结果的发生;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结果发生或明知道必然发生的情况下放任结果发生。(3)特定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对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之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4)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大于间接故意。
危 害 结 果 发 生 的 主 观 差 异
素材1中提到,危害结果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是一个重要问题。我们需要明确危害结果在犯罪客观要件中的地位是共同要件还是非共同要件。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危害结果并非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它只是某些犯罪即结果犯的构成要件。因此,在某些犯罪中,危害结果是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因素,而在其他犯罪中,它可能不是共同要件。
本文主要探讨了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在故意犯罪中的不同表现形式。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危害结果并非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它只是某些犯罪即结果犯的构成要件。因此,在某些犯罪中,危害结果是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因素,而在其他犯罪中,它可能不是共同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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