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不续签合同,但是应当按照劳动者2008.1.1后到合同终止日期间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比如是满9.5年不满10年(合同6月30日及以后到期)就是10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满9年不满9.5年(合同6月30日之前到期)就是9.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基数按照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劳动者本人月平均应发工资计算。
一、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我国规定相应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如劳动合同不续签的应及时的赔偿劳动者这类劳动补偿金。每满一年赔偿一个月,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进行支付这类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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