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商业银行想开通开办银行卡业务的,所应当满足的法定条件包括:开业3年以上,具有办理零售业务的良好业务基础;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指标,经营状况良好;已就该项业务建立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有明确的内部授权审批程序;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相应的管理机构等。
商业银行与客户业务往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原因
商业银诚实信用原则是订立合同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要诚实不欺、恪守信用。商业银行与客户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了其应当守诚实信用原则。诚信原则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要求,已成为一切市场参与者的基本行为准则。商业银行从事大量的信用业务,要求其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有着重要的实际意义。诚信原则要求商业银行忠实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不能欺诈蒙骗客户,不能损畜客户的利益。
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明确商业银行与客户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及其内容十分重要。因为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我国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都处于一种事实上的垄断地位,属于超级经济巨人,过去还被赋予许多行政管理权,扭曲了其与客户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这些都容易使其在与客户的往来中滥用优势,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所以明确商业银行与客户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使其恪守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对于规范金融秩序、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行与存款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是怎样的。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开办银行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开业3年以上,具有办理零售业务的良好业务基础;
(二)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指标,经营状况良好;
(三)已就该项业务建立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有明确的内部授权审批程序;
(四)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相应的管理机构;
(五)安全、高效的计算机处理系统;
(六)发行外币卡还须具备经营外汇业务的资格和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管理水平;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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