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我们经常见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而提出上诉,进入二审阶段。而刑事案件又不同于民事案件,其刑事案件是指危害社会,触及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属于阶级矛盾性质。其适用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也不同。既然刑事案件具有特殊性,那么在二审过程中,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待上诉案件会采取怎样的处理方式,刑事案件二审又是否会开庭审理?下面就让我来为大家详细讲解这一方面的内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七条下列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上诉案件,虽不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有条件的,也应当开庭审理。(可以理解为有条件的可以开庭,没有条件的就可以不开庭)。根据以上规定,建议被告或者辩护律师在上诉时尽量从一审的事实和证据方面有异议,影响定罪量刑进行阐述,争取二审能开庭审理,这样给二审改判多一些机会。根据《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两类二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一是经审查,认为原判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发回重审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二是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需要发回重审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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