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防卫过当方面是没有免责的规定的。《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防卫过当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存在着免责条款,但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防卫过当免责还没有具体化,无免责的具体情形。防卫过当这一描述本身在字面上就已经体现了防卫超出了必要限度的意思,因此就超出限度的部分,防卫人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防卫本身是一个从轻或者减轻刑事责任的条件。
因此,防卫过当在我国目前暂时没有免责的情形,如有就不存在过当这一表述了。
一、哪些情况下认定属于防卫过当?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判断防卫过当的标准:
1、防卫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会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为了达到正当防卫目的而放任这种重大损害发生的,是间接故意的防卫过当。
2、防卫人知道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轻信这种重大损害不会发生,是过于自信过失的防卫过当。
3、防卫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至发生重大损害的,是忽视大意的过失。
属于防卫过当的情形有:
1、从反面看,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由于这些不法侵害行为性质严重,且强度大,情况紧急,因此,采取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所谓“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类似的暴力犯罪,如在人群中实施爆炸犯罪等。
2、防卫过当不是具体的独立的罪名,它只是表明防卫行为的性质,对构成何罪没有决定性的影响,《刑法》也没有专门条款规定防卫过当的罪名和具体适用的法定刑,因而不能定所谓的“防卫过当罪”。防卫过当,只是作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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