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交易契税征收标准如下:
1、对于个人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的,面积在90平米以下,契税税率按百分之一征收,面积在90平米以上的,契税税率按百分之一点五征收;
2、对于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面积在90平米以下的,契税税率按百分之一征收,面积在90平米以上的,契税税率按百分之二征收。
契税是在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向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因此,契税应由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缴纳,且税率等政策对商品房、二手房“一视同仁”。
个人转移房屋所有权应缴纳契税的范围包括: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房屋买卖或房屋赠与征收契税:
1、以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2、以房屋权属抵债;
3、以获奖方式承受房屋权属;
4、以预购方式或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房屋权属。
凡1997年10月1日以后签订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的,均属契税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税额计算标准: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交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交纳契税
4、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的依据:
(1)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2)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土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缴纳房产交易契税所需的材料
(一)土地类过户或(改名)
1.土地证、双方身份证。
3.土地交换:双方评估报告、双方土地证、双方身份证、公证书。
4.土地赠予:评估报告、土地证、公证书、双方身份证。
5.土地继承:公证书、土地证、身份证。
6.土地划拨:政府批文、受让方机构代码证。
(二)房房地产开发或其他经营用途的;民营经济组织、个体经营者及公民个人将自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并用于房地产开发或其他经营用途的,均安国土部门核对的土地成交价计征契税。若以上成交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有权按市政府公布的实时土地基准价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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