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有什么规定
1、检察人员主持辨认时,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时,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二十五条
二、刑事案件辨认的程序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各自管辖案件的侦查过程中,需要辨认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分别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
2、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中,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尤其是要避免辨认人见到被辨认对象,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做虚假辨认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3、多个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卣每位辨认人单独进行辨认。必要时,可以有证人在场。
4、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或物品中,不得给辨认人以任何暗示。
5、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的,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密。
6、对于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主持和参加辨认的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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