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书写解除同居协议书
时间:2023-07-01 17:34:31 11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解除同居协议书的内容具体如下:

1、两个同居若生下小孩分居后的抚养问题由二人协商一致,若小孩在哺乳期,原则上由女方抚养;

2、同居期间的所得收入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3、同居期间借款人只要是为了双方共同利益而向外借款,不管是一方名义还是双方名义借款,债务视为共同之债。

一、解除同居协议书格式具体如下:

身份证号码:______

住址:______

协议人乙方:______女,汉族,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______

住址:______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后,一致同意解除同居关系,现就财产分割及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1、甲、乙双方自愿解除同居关系,同时考虑到双方已同居多年,甲方自愿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元作为乙方的生活费。

2、子女抚养条款:非婚生子女由女方抚养,由男方一次性给付生活费人民币元整,在签订本协议的当日一次性支付。若乙方及其亲属有虐待或者其它不利于子女成长的行为时,甲方有权变更监护权,同时乙方应支付给甲方______元作为赔偿。

3、双方共同财产的处理条款:

同居期间电脑、洗衣机、冰箱、电炉,现协商归甲方所有。

同居期间甲方所购买的财产归甲方所有。

一方专有的物品如首饰、个人存款、房产等及各自生活用品归自己所有,另一方不得提出要求。

其它未列出的财产归乙方所有。

4、女方现已怀有身孕,双方一致同意采取提前终止妊娠手术处理,由此而产生的相关医疗费用由男方全部支付。

5、债权债务处理条款:

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止,甲、乙双方无共同债务,为防止一方伪造债务,侵吞另一方个人财产。故在本协议生效后,另行出现的“共同债务”由男女双方各自负责自行解决。各自名下债权由各自依法享有。

6、鉴于甲方现无住所,乙方同意甲方暂时居住于现房屋,甲方同意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搬离乙方住所,若到期甲方不搬离,乙方可强制甲方搬离乙方住所,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否则乙方可到甲方单位等请求甲方单位组织出面协商解决。甲方在居住期间和搬离后不得破坏任何房产及物品,否则,照价加倍赔偿。

7、双方签订本协议之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扰乱对方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否则应赔偿对方人民币元。

8、探视条款:男方每月可探望女儿次,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时接女儿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下午五时送回乙方居住地,如遇特殊情况或国家法定节假日探望,可提前一天与女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男方才能取得该次探望的权利。一方行使探望权时不得有破坏另一方正常生活的行为,且必须以有利于子女成长的方式来行使。

9、双方签订本协议后,如必须协助乙方办理有关登记的事项,另一方必须本着善意的原则协助办理。

10、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在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11、上述内容是我们双方经过慎重考虑、反复协商的,是真实无误的,我们保证执行并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甲方:______乙方: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协议签订地:______

二、签订合同的违约处罚方法具体如下:

1、惩罚性违约金,其作用全在惩罚,如果对方因违约而遭受财产损失,则违约一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另行赔偿对方的损失;

2、补偿性违约金,是对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他方违约可能遭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预先估计,给付了违约金,即免除了违约一方赔偿对方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的责任;即使损失大于违约金,亦不再补偿。

综上所述,解除同居协议书的内容具体有两个同居若生下小孩分居后的抚养问题由二人协商一致,若小孩在哺乳期,原则上由女方抚养;同居期间的所得收入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期间借款人只要是为了双方共同利益而向外借款,不管是一方名义还是双方名义借款,债务视为共同之债。

解除同居关系财产如何分割

(1)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同共有处理。双方按出资比例或者贡颜大小进行分配。

(2)同居生活前或者同居生活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产视为赠与行为,视为有效,一般不得收回。

(3)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属于连带之债。

(4)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当予以适当照顾,或者又另一方给与一次性经齐帮助。

(5)同居期间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不能取得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干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九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第十一条规定:解除非示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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