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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适用裁定的情形包括:裁定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裁定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裁定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裁定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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