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为被确认违法、撤销、变更及被要求重新做出的责任。
从实践来看,我国对违反程序的行为区分如下情况:
第一,以程序瑕疵不影响权利义务为由,不认定行政行为违法;
第二,严重违反程序,确认违法;
第三,确认违法,并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在我国土地征收中,因程序违法而导致行政行为被认定违法并撤销的情况并不多见。
对程序违法行为在某些情况下不撤销或宣告无效,行为效力未受影响,但这并非意味着这种行为可不受追究,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仍应承担其相应的程序违法后果。
(二)行政赔偿责任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行政诉讼的途径对自己的权益进行救济。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可适用国家赔偿法、行政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
虽然我国征地程序违法的责任制度不承认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作人员具有外部主体资格,不能成为外部侵权责任主体,但从内部来说,还是作为主体存在的,对各级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作人员有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我国国家赔偿法确立了行政追偿责任制度。行政追偿中,政府及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承担的是一种财产责任,但不能因此代替行政处分。
要想让相关的工作人员为征地程序不合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的前提,还是民众得通过一系列的司法救济的途径取证,只要能够证明程序当中确实存在着不合法的地方,情况比较严重的话,有些工作人员可能就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且民众还可以申请行政赔偿的。
征地程序不合法怎么办
违反征地程序事件发生后,征地主体有义务自我纠正,征地主体不自我校正的,被征地人可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征地主体违反征地程行为同时构成对被征地人合法权益侵害的,还必须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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