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产,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造成的经济损失,也需做出相应的赔偿。在这种情况下,若有一方违约,必须督促违约方承担起继续完成合同义务、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以及对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等违约责任。同时,违约行为给另一方带来的经济损失,其损失赔偿额应当与因为该违约行为而产生的实际损失相称,这其中自然要包含了合同履行后可能够享有的任何潜在收益。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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