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军人在离婚时能否主张权益?
时间:2023-10-07 22:30:09 5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该素材讲述军嫂在离婚时需要得到军人丈夫的同意,并在军人有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参与非法活动恶习屡教不改时,军嫂才可以起诉离婚。在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对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调解工作无效,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做思想工作准予离婚。此外,军嫂单方面提离婚也不是一定不能够离,可以选择与军人丈夫协议离婚,法律在该方面并没有限制。

根据规定,为了保障现役军人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军嫂单方面提出离婚时,存在以下限制:

1.军嫂作为军人的配偶,必须得到军人丈夫的同意,否则不能起诉离婚

2、在丈夫有下列重大过错时可以提起诉讼离婚:

(1)丈夫有重婚行为或者在结婚后与他人同居的;

(2)对军嫂实施家庭暴力或者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的;

(3)有赌博、吸毒等参与非法活动恶习却屡教不改的。

3、在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

对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调解工作无效,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做思想工作准予离婚。

军嫂单方面提离婚也不是一定不能够离,可以与军人丈夫选择协议离婚,法律在该方面并没有限制。

军 人 离 婚 限 制 有 哪 些 ?

军人离婚程序和特殊权利是军人离婚时需要了解的相关内容。根据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的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而军人离婚时,除日常工资外,还包括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复员费、转业费等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的,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军嫂单方面提出离婚时,需注意军人离婚的特殊规定。根据规定,军嫂作为军人的配偶,必须得到军人丈夫的同意,否则不能起诉离婚。在丈夫有重大过错时,军嫂可以提起诉讼离婚,包括重婚行为、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在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对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调解工作无效,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做思想工作准予离婚。军人离婚程序和特殊权利是军人离婚时需要了解的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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