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夫妻离婚对于房产的分割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况下的房产,双方均是可以主张承租权的: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一、夫妻共同居住公房承租权的分割方法有哪些?
司法实践中,公房承租权的分割主要有以下四种方法:
(1)隔断分开。主要适用于双方所争议的房屋使用面积较大,可以隔断分开的。例如房屋是两室一厅,或者有两间以上房屋的,经隔断分开后由双方承租。
(2)调换为二。主要适用于双方不愿相邻居住而所争议的房屋面积又较大,或者房屋结构不宜隔断的,可以限期由当事人自行调换分开,分别承租。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房管部门应予以支持。逾期不能调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情况裁判。
(3)由房地产部门和单位另行解决。主要适用于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如果一方可由单位或房管部门另行安排一定的住房,现有住房可由另一方承租居住。
(4)经济补偿。主要适用于上述三种方法均不能解决的,或者一方愿意自行另找住房的情况。经济补偿的标准,一般可参考租住私房的平均租金标准,以及需租住私房的时间长短。同时,还应考虑对方的收入、子女的抚养等情况。
二、属于夫妻共同房产有哪些
夫妻共有的房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私房;
2、夫妻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
3、婚前以男女积蓄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房屋;
4、一方婚前购买或自建,婚后以共同财产组织重建的房屋;
5、结婚前,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明确表示赠与夫妻双方;
6、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买的房屋,未明确表示赠与夫妻一方;
7、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继承的房屋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除外;
8、工作单位以职工劳动人事关系、职工工龄等福利分房形式分配的,由夫妻双方出资购买的职工福利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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