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公司法》施行之前,只有公司的董事长才能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修订之后,规定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由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不设董事会的,可以由执行董事或者公司总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是设立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必设并常设机关。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小企业的主要存在形态,如果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需要有一个主持会议并负责董事会工作的人,即董事长。如果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立董事会,则不存在董事长。所以,董事长仅是设有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必设和常设的机关。董事长的权力和职责主要表现为负责主持股东会,召集董事会并主持董事会检查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是不设董事会的公司负责人。只有小型公司或没有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方可设立执行董事,他代表公司对外从事活动,并负责公司的决策和主持日常工作。根据我国《公司法》第51条第1款的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设有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执行董事。
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是公司董事会的执行机关,负责实施和执行董事会的决定,它是公司的业务常设机关。在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里,如果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则总经理只是公司的管理层人员,对外并不能代表公司,应该服从董事长的领导,贯彻董事会的决定,全面履行总经理的职责。如果公司不设董事会,就不存在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长不发生职务冲突,在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总经理可以依职权决定公司的,切事务。反之亦然,公司不设董事会时,执行董事也不和董事长发生冲突,执行董事可以决定公司的一切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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