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和建立
时间:2023-06-06 22:24:14 46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德国社会保险三法的产生

真正具现代意义的社会保障制度最早出现在德。与英国相比,德国的工业革命和资本主义化足足晚了半个世纪,始于19世纪40年代。为什么社会保障制度未能最早产生于工业革命的先驱英国,而是产生于当时比英国落后的德国?这与当时德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条件有密切的关系。

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当英国已进入轰轰烈烈的工业革命时代,德国还处于纯农业的封建社会,农民生活在封建主的始役之下,除交地租外,还有各种赋贡和劳役。1790年爆发的大规模的农民战争,使得封建地主汽车知旧的体制已不适应社会的发展。日本学者石滨知行在其所著的《德国经济史》中说,这种中世纪地主制度的榨取,全不适合于以都市为中心而勃兴的资本主义经济,实为农业完全没落的过程。欲谋农业的复兴,不可不改变经营方法,使之与资本主义经济相适应,1806年开始的农业革命,可说是农业的资本主义化的第一步。1807年政府发布第一次敕令,规定自1810年起废除一切隶属制度,承认土地让渡的自由与选择职业的自由,规定经济上国民有同等的权利。当时德城市还处于基尔特时代,手工业者要经过8年的学徒阶段才能升为客师或作业主,各个待业组织对其产品的产量实行限制,采取价格垄断经营。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对产品需求量的增加,开始冲破这种制度的束缚,使得这种长期以来对德经济构成影响、以独占为特征的基尔特终告崩溃。1845年左右,德开始大量输入英国的机器和熟练劳动力,开始了工业革命的进程。

19世纪下半叶的德,新兴的资产阶级还势单力薄,未能形成强大的社会力量。1864年至1871年德爆发了三次国内战争,代表容克地主阶级利益的普鲁士军队获得胜利,建立了统一的德意志帝国。德第一任首相俾斯麦(Bismarck)上台后的第一目标就是尽快实现政治统一,以削弱各诸侯国的离心力,为此,俾斯麦采取了一系列强硬的措施。在政治上,于统一后的第二年,俾斯麦联合自由党发动了反对南方天主教政治势力的文化革命,以打击南方诸侯的势力;在经济上,面对英国工业革命对德国自上而下的冲击,特别是自由经济的影响,为了保护德国国内工农业的发展,俾斯麦于1879年实行了贸易关税壁垒,以期得到工农商界到中央政府的支持。德社会立法的直接动因与当时的劳资矛盾激化有关。19世纪下半叶的德国,在采矿、冶金、化工等方面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与此同时,工人阶级的力量也不断壮大,与资本家形成对抗。而对如火如荼的要人动力以及蓬勃兴起的社会主义运动。俾斯麦采取了胡萝卜加大棒的做法。一方面,于1878年制定社会党镇压法压制社会民主党的革命运动;另一方面,接受了社会政策学会的主张,通过制定社会政策和社会立法来保护劳动者,缓解劳资之间的矛盾。1881年11月,德皇威廉一世发布了建立社会保险的敕告,其中提到:对社会问题的解决不只是镇压社会民主主义的不法行为,而是力求稳定地、积极地促进工人福利。我们将其视做皇帝的职责,并镇压地主此任务交给国会。我们有义务重新并持久地保证国内和平,有义务给予需要帮助者更大的安全感和更多的支持。该敕告被视为德社会保障险的大宪章。随后,德于1883年颁发《疾病保险法》、1884年颁布《工伤保险法》、1889年颁布《伤残及养老保险法》。尽管这三个法律的适用范围仅涉及到当时德就业人口的1/5或总人口的1/10,但它却确立了社会保险法的基本思想和原则,开创了社会保障立法之先河。此后,德不断通过立法扩大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如1911年颁布《孤儿寡妇保险法》,并将疾病保险、工伤保险和养老保险合并为单一的社会保险,1923年颁布《矿工保险法》、1927年颁布《职业介绍和失业保险法》,逐步建立起了适应市场经济条件的社会保障制度。

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特点是:

(1)保险原则是由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并取得保险待遇的资格;

(2)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实行待遇公平原则,医疗保险实行必要的共济原则;

(3)国家总体立法和社会保险自治相结合原则,国家确定总体的法定条件,在此范围内投保人与雇主以代表大会及理事会的形式自行管理社会保险;

(4)保险种类及社会保险承办机构多样化原则。

二、各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

德国的社会保险法为欧洲各国树立了榜样。1890年至1911年间,欧洲各国纷纷效仿德国,相继颁布了包括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等内容的社会保险法律,开始建立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此期间实行老年残疾保险的国家有丹麦、奥地利、英国等16个国家;实行疾病生育保险的有比利时、瑞士、英国等9个国家;实行工伤保险的有波兰、法国、意大利等37个国家;实行失业保险的有英国、法国、挪威、丹麦等9个国家。

这里特别需要一提的是美国。1929年资本主义世界爆发了严重的经济危机,美国首当其冲,经济危机使许多美国人流离失所、倒毙街头。至1933年失业人口高达1560多万人,占就业人口的25%,为解决国内矛盾,罗斯福总统开始实行新政,强调通过国家干预来解决经济危机。1934年6月8日,罗斯福总统在给国会的信中提出了制定一项社会保障计划的设想,随后,颁布总统令成立美国经济保障委员会。1935年8月14日美国总统签发了第一部《社会保障法》。该法的主要内容包括:(1)联邦政府设立社会保障署,负责全联邦社会保障计划的实施;(2)实行全联邦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由雇主和雇员缴纳养老保险税,建立养老保险基金;(3)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实施失业保险计划,对雇佣8人以上的雇主征收失业保险税;(4)在联邦政府资助下,由州政府实施老人和儿童福利、社会救济和公共卫生措施。

美国《社会保障法》在社会保障立法以史上具有重要意义,该法第一次使用了社会保障的概念,第一次在一部法中规定了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等社会保障的内容,确立了社会保障普遍性和社会性原则,从此,社会保障作为一个基本法律制度被许多国家确立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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