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车位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人民防空法》第二条规定,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
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国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防资产归国家所有。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第一条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第二条规定,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第三条规定,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地下车位的性质分为两类
一类是建设时位于普通地下室的已在规划上注明是地下车位的,可以租售。另一类,则是位于履行法定义务配套建设的防空地下室中。后类车位不能取得产权证。目前杭州市多数新小区,确实普遍存在以签订长期租赁合同的方式销售地下人防车位的现象。
产权车位:此车位买了可以办产权证,每个月只交物业的车辆管理费。一般有地下室车位,地上车位等(这个不用多解释了);
人防车位:人防是开发项目根据《人民防空法》的要求,建设的人民防空地下室,产权不属于业主也不属于开发商,产权属于国家。用于战时或重大灾难时躲避居民之用。国家为了鼓励开发建设项目做人防,采取两个措施,一个是项目规划时人防不达标,不予审批,或者要单独交人防补偿费来异地建设,补偿费不同城市不同片区价格不同;另一方面建设好的人防设施,开发商可以暂时用作车位等。
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根据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因此人防车位是要缴纳房产税的。而且未销售的人防车位应当按照原值纳税,出租的则应按照租金收入纳税。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